党风廉政教育

【以案说纪之二 组织纪律】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

部分条款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典型案例

  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兴隆村党支部原书记吴金山、村委会原主任王振忠等7名村干部,在申报低保和危房改造名单时心照不宣地“互相帮助”,将自己的亲友混入总名单中。村两委讨论研究申报人员名单成了走过场,明知有人不符合条件,却无一人提反对意见,将低保、危房改造政策变成了村干部个人的特权、福利。2018年3月,张铺镇纪委对7名村干部作出处理,吴金山、王振忠和文书后玉桃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涉及资金31704元责令全部退还财政专户。

  分析点评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旨在防止“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避免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的失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然而在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把集体决策当作违纪违法的“遮羞布”“挡箭牌”,有的看似以整个班子名义议事,实为披着民主外衣的“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有的不愿担当、不想作为,以集体研究敲定结果,看似集体负责,实为无人负责;还有的心存侥幸,如案例中的7名村干部,认为只要是集体商定就会法不责众,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谋取私利。

  集体研究不代表可以超越党纪的底线,更不能成为丧失原则、违法乱纪的“免罪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此次《条例》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就意味着有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无疑将为那些企图以集体研究为掩护谋一己之私的人敲响警钟,督促他们及时打消邪念,远离纪律红线。

  《条例》有关修订情况

  《条例》分则组织纪律部分共15条,修改5条。其中,在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相关处分规定中增加了两项,分别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发现的问题看,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不到位在被巡视党组织中并不鲜见,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存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流于形式、执行不严格或违规决策等现象。《条例》相关规定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决策行为、避免权力滥用、防控廉洁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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