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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文:允许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

郑州发文:允许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科学利用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源,有效解决租赁住房紧缺区域职住平衡问题,近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工作指导意见》,允许部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

《指导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改建范围、改建条件、改建流程、运营管理和其他事项。

其中,改建范围明确非住宅改建工作的实施区域为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等三个开发区,同时明确了三种情况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分别是城市重点功能区和主干道沿线临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富余安置房源或租赁房源充足区域的非居住建筑。

改建条件明确了非住宅改建工作的相关条件,包括产权、规模、土地性质、安全性、施工标准等相关内容。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应产权明晰,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须以整栋、整层、整单元为基本改建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改建流程明确了非住宅改建工作的相关流程,具体为提交申请、联合会审、施工验收和项目备案等四个程序。其中,结合我市实际,提交申请环节分为新改建项目和已改建在运营项目两类,根据类别不同,所提交申请材料略有区别;联合会审环节,会审主体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和城建部门,会审通过的项目须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改建程序;施工验收环节规定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主体应依法办理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和城建部门联合出具项目确认书,确认项目性质;项目备案环节要求区级相关部门在出具项目确认书后,应将项目相关材料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并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项目性质。

运营管理明确了非住宅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应纳入市房屋租赁平台统一管理,且运营期不少于8年。

其他事项中明确了非住宅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等。

文件原文如下:

郑州发文:允许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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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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